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275号
原告:潘光银。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安国。
被告:缪寿锦。
被告:吴爱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光银与被告缪寿锦、吴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光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潘光银负担。
审判员 蔡木义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