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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1275号

潘光银与缪寿锦、吴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光银,缪寿锦,吴爱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275号

原告:潘光银。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安国。

被告:缪寿锦。

被告:吴爱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光银与被告缪寿锦、吴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光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潘光银负担。

审判员  蔡木义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