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2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佳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加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佐。
上诉人绍兴市佳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18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被上诉人的暂住证虽然在登记上有几天间隔时间,但从承包起被上诉人一直居住在上诉人职工宿舍内,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越城区。(2)双方间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承包了上诉人的“染色车间”和“水洗车间”,这两个车间的地址在上诉人公司地址内,合同的履行地在越城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该案应由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持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等证据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讼争系被上诉人承包上诉人所属染色车间和水洗车间所致,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住所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本案由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1844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哲宇
审判员 蒋丽萍
审判员 李世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玉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