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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府民初字第00459-2号

郭银秀、王鱼女与北京冀东兴物流有限公司易县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银秀,王鱼,郝亚梅,杨金娥,刘金花,刘宝元,杨美琴,杨凤娥,北京冀东兴物流有限公司易县分公司,耿英杰,王建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定兴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府民初字第00459-2号原告郭银秀,女,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原告王鱼女,女,汉族,住府谷县。原告郝亚梅,女,汉族,住府谷县。原告杨金娥,女,汉族,住府谷县。原告刘金花,女,汉族,住府谷县。原告刘宝元,男,汉族,住府谷县。原告杨美琴,女,汉族,住府谷县。原告杨凤娥,女,汉族,住府谷县。被告北京冀东兴物流有限公司易县分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桥头乡中山南村。被告耿英杰,男,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被告王建明,男,汉族,住神木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公司。负责人袁春林,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定兴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银秀、王鱼女、郝亚梅、杨金娥、刘金花、刘宝元、杨美琴、杨凤娥与北京冀东兴物流有限公司易县分公司、耿英杰、王建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正在医院住院治疗,现无法参加诉讼,故申请暂时终止案件审理,等待出院后再回复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

审判长  王文新

审判员  郝振荣

审判员  张春林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小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