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府民初字第00459-2号原告郭银秀,女,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原告王鱼女,女,汉族,住府谷县。原告郝亚梅,女,汉族,住府谷县。原告杨金娥,女,汉族,住府谷县。原告刘金花,女,汉族,住府谷县。原告刘宝元,男,汉族,住府谷县。原告杨美琴,女,汉族,住府谷县。原告杨凤娥,女,汉族,住府谷县。被告北京冀东兴物流有限公司易县分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桥头乡中山南村。被告耿英杰,男,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被告王建明,男,汉族,住神木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公司。负责人袁春林,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定兴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银秀、王鱼女、郝亚梅、杨金娥、刘金花、刘宝元、杨美琴、杨凤娥与北京冀东兴物流有限公司易县分公司、耿英杰、王建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正在医院住院治疗,现无法参加诉讼,故申请暂时终止案件审理,等待出院后再回复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
审判长 王文新
审判员 郝振荣
审判员 张春林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小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