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215号
原告:浙江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丽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月军、沈肖容。被告一:徐年喜。被告二:牛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年喜、牛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浙江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楼妙娥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熊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