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177号
申请执行人:正泰集团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南存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祥光。申请执行人正泰集团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祥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6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询银行账户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截止2010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仍拖欠申请执行人59579元本息,若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程序终结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556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执行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文忠
审判员 俞念宁
审判员 李晓中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