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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一字第511号

左钰灿与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左钰灿,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511号

申请执行人:左钰灿

被执行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纯良,男,该公司总经理。左钰灿与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的(2010)新民二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左钰灿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450元、违约金10000元及诉讼费36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0月1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一字第5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朱 评

代理

审判员  肖宏远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