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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240号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240号

原告:刘某。

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诉讼费5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鄢云峰

代理

审判员  闵芳呈

人民陪审员  袁福庆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