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5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庆中。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仕均。
上诉人蒋庆中为与被上诉人陈仕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商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蒋庆中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庆中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蒋庆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上诉人蒋庆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娄岳虎
审 判 员 董 伟
审 判 员 黄叶青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李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