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宫初字第516号原告赵某甲。委托代理人杨振江,男。委托代理人杨锋,男。被告赵某乙。委托代理人陈建兰,女。委托代理人张光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81元,另481元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黄亚军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伟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