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拱商初字第1005号

浙江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永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永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1005号

原告:浙江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金钱。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林林。

被告:李永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奕芬。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灿模。

原告浙江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2005年起,被告担任被告公司总经理一职,2010年4月,被告离职并离开原告公司。被告任职原告公司期间,以借款、预借差游费等工作形式从被告公司处借款2004403元。被告在离开原告公司时未归还上述欠款,原告向其催讨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明确向被告借款,被告应当归还;被告预借的旅差费未用也应当退还原告公司。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欠款人民币200440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中表明原告主张的2004403元的标的额中有部分属借款合同关系,有部分属侵占关系。

本院认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在同一案件中一并主张,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小林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徐 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