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775号原告方某。被告彭某某。
原告方某与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月9日,被告原妻子方某某出具了借条,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后双方于2009年12月24日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债务由被告承担,所以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
本院认为,借条由被告前妻方某某出具,现原告以双方离婚协议有约定为由起诉被告,主体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 芹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振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