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434号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工业园**号。代表人雷从亮。委托代理人许建成,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强,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平凉路347号。法定代表人常全文。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嘉峪关路民航宾馆斜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将所欠相应款项全部付清为由,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29元,本院减半收取2414.5元。因原告已预交2414.5元,故本院退付原告2414.5元。
代理
审判员 何晓丽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千鹏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