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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00534号

胥秀玲与刘文学返还投资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534号申请人胥秀玲与被申请人刘文学返还投资款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刘文学长期在外打工不归,家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53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若不按期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尚军执行员  杨民利执行员  郑 潇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新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