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534号申请人胥秀玲与被申请人刘文学返还投资款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刘文学长期在外打工不归,家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53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若不按期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尚军执行员 杨民利执行员 郑 潇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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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秀玲与刘文学返还投资款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534号申请人胥秀玲与被申请人刘文学返还投资款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刘文学长期在外打工不归,家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53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若不按期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尚军执行员 杨民利执行员 郑 潇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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