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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咸渭民执字第00275号

李某利诉张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咸渭民执字第0027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利,女,。申请执行人徐某芳,女。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咸民终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完毕法律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33964.2元(叁万叁仟玖佰陆拾肆元贰角)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董 超

审判员  左 成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