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咸渭民执字第0027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利,女,。申请执行人徐某芳,女。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咸民终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完毕法律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33964.2元(叁万叁仟玖佰陆拾肆元贰角)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董 超
审判员 左 成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