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80号
原告:蒋文媛。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
委托代理人:李聪智。
被告:杨芙荣。
委托代理人:胡杰丰。
被告:刘义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媛诉被告杨芙荣、刘义春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60元,合计1,1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沈 烨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易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