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滨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超,无业。2010年6月24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滨检刑诉(2010)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超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志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9日3时许,被告人杨超因借钱不成,携带水果刀窜入本区长河街道江汉路1681号快客便利店内,对女店员李亚亚、孙自梅持刀威胁,从收银机和柜台内共抢得人民币1260元后逃离。后赃款被其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亚亚、孙自梅、徐达裕的陈述;证人王斌、王卫娟的证言;监控录像光盘;情况说明;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杨超的户籍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胁迫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超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故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毅
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
人民陪审员 傅利旺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叶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