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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初字第026号

浙江省义乌市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与浙江东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6-04-14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省义乌市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浙江东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初字第026号

原告:浙江省义乌市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

负责人:朱剑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朝平,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方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义乌市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与被告浙江东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义乌市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义乌市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义乌市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原告浙江省义乌市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江海洋

审判员  杜亚莉

审判员  刘长友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