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820号申请执行人岑雪桥。被执行人黄杰峰。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4367号岑雪桥诉黄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岑雪桥尚有20000元未受偿,被执行人黄杰峰还应交纳本案诉讼费330元、执行费2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杰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岑雪桥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82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辉
审判员 华 锋
审判员 岑 建 标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震(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