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三初字第01171号原告朱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立军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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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三初字第01171号原告朱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立军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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