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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642号

上诉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邢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邢某某,男。

上诉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公司要求判决其不需支付邢某某2007年9月7日至2009年8月20日加班工资16275.86元的上诉请求。邢某某作为××公司员工宿舍管理员,且没有其他替换轮班人员,按照常理其应当存在加班的情况。由于××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邢某某2007年9月7日至2009年8月20日期间的出勤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综合考虑邢某某的岗位具体工作情况及邢某某夫妻经××公司同意同时在员工宿舍开设小商店的事实,采信邢某某部分主张,酌情认定邢某某2007年9月7日至2009年8月20日期间平时工作日的加班时间共计为496小时(496天×1小时/天)、休息日的加班时间共计为792小时(99天×8小时/天)、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间共计为168小时(21天×8小时/天)并无不当,对邢某某该期间加班工资数额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公司该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公司要求判决其不需支付邢某某2008年度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459.77元、2009年度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275.86元的上诉请求。《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职工享有休年休假的权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已安排邢某某2008年度及2009年度的年休假期,其向邢某某发放路费补助并不足以推定其在春节期间已安排邢某某按规定天数休年假的事实,故××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邢某某2008、2009年度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并无不当,数额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公司该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万  阳

审 判 员 许  炎  兴

代理

审判员 沈    炬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玉兰(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