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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1727号

鲍英杰与余银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4-07-07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鲍英杰,余银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727号原告鲍英杰。被告余银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鲍英杰与被告余银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鲍英杰以与被告余银良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英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鲍英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戴亦蕾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国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