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727号原告鲍英杰。被告余银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鲍英杰与被告余银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鲍英杰以与被告余银良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英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鲍英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戴亦蕾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国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