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768号
原告:巫春洪。
被告:绍兴县科旺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三伍。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春洪与被告绍兴县科旺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科旺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巫春洪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科旺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春洪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科旺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屠国均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