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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2635号

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么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2635号原告么某。被告刘某。本院于2010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么某以被告现下落不明为由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余款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李会茹

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

人民陪审员  肖 平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