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1321号
原告:吴连新。
被告:王玉良。
委托代理人:王金观。本院于2010年6月9日受理原告吴连新与被告王玉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连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连新负担。
审判员 沈定连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倪引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