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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蓝民初字第641号

张某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蓝民初字第641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郝某,又名郝红涛,男,1976年2月6日生,汉族,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已预交300元)。

审 判 长  张铁牛

审 判 员  毛朝晖

代理

审判员  赵京进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小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