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蓝民初字第641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郝某,又名郝红涛,男,1976年2月6日生,汉族,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已预交300元)。
审 判 长 张铁牛
审 判 员 毛朝晖
代理
审判员 赵京进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小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