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100号
原告:郑小凡。
被告:丁勇。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凡诉被告丁勇、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小凡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小凡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小凡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 忠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