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临诉前保字第28号申请人林某某。被申请人阜阳市××事××司,住所地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78308334-x。
申请人林某某与被申请人阜阳市××事××司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阜阳市××事××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皖k×××××号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保全价值计人民币15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预交了诉讼保全费127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阜阳市××事××司所有的��牌号为皖k×××××、皖k×××××号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保全价值计人民币150000元。
申请人林某某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正福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张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