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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诉前保字第28号

林某某、林某某与被申请人阜阳市××事××司为道路交与阜阳市××事××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林某某,阜阳市××事××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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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临诉前保字第28号申请人林某某。被申请人阜阳市××事××司,住所地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78308334-x。

申请人林某某与被申请人阜阳市××事××司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阜阳市××事××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皖k×××××号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保全价值计人民币15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预交了诉讼保全费127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阜阳市××事××司所有的��牌号为皖k×××××、皖k×××××号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保全价值计人民币150000元。

申请人林某某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正福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张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