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克明,男,汉族,1955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宋辉,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涡阳县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张明立,局长。
委托代理人:燕伟,该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褚汉华,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克明与上诉人涡阳县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民一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李克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辉,上诉人涡阳县邮政局的委托代理人燕伟、褚汉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民一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雷晨
审 判 员 赵亮
代理
审判员 陈芹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