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初字第40556号原告历建功。被告徐富春。
原告历建功与被告徐富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历建功撤回对被告徐富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綦荣玲
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
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