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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民初字第40556号

历建功与徐富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历建功,徐富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初字第40556号原告历建功。被告徐富春。

原告历建功与被告徐富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历建功撤回对被告徐富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綦荣玲

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

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