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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民一终字第1108号

党献民与韩瑞平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党献民,韩瑞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一终字第11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党献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瑞平,又名韩小平,出生年月不详。

上诉人党献民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0)蓝民初字第5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党献民又于2010年10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党献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党献民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莉莉

审 判 员  李少学

代理

审判员  崔志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