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西商初字第1324号

钱有正与吕建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钱有正,吕建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324号

原告:钱有正。

委托代理人:宋教方。

被告:吕建勇。

委托代理人:樊志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有正与被告吕建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有正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钱有正负担。

审 判 长  黄 群

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

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汤剑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