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324号
原告:钱有正。
委托代理人:宋教方。
被告:吕建勇。
委托代理人:樊志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有正与被告吕建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有正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钱有正负担。
审 判 长 黄 群
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
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汤剑青 搜索“”
钱有正与吕建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324号
原告:钱有正。
委托代理人:宋教方。
被告:吕建勇。
委托代理人:樊志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有正与被告吕建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有正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钱有正负担。
审 判 长 黄 群
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
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汤剑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