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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商终字第405号

潘林飞与何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玉美,潘林飞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商终字第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玉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林飞。

上诉人何玉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0)嘉桐商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玉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桐乡市人民法院(2010)嘉桐商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徐连忠

代理

审判员  何成龙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