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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咸秦民初字第01938号

吴美云诉史海林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云,史海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1938号原告吴美云,女,1970年10月11日生。被告史海林,男,1964年11月21日生。本院受理原告吴美云诉被告史海林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1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美云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余卓君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