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1938号原告吴美云,女,1970年10月11日生。被告史海林,男,1964年11月21日生。本院受理原告吴美云诉被告史海林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1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美云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余卓君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