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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咸秦民初字第02031号

陕西核工业地质局工程机械研究所与白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核工业地质局工程机械研究所,白秋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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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2031号原告陕西核工业地质局工程机械研究所。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西路59号。法定代表人崔秦蜀,所长。被告白秋平,男,5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核工业地质局工程机械研究所诉被告白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核工业地质局工程机械研究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陕���核工业地质局工程机械研究所承担。

审判员  师晓黎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