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2472号原告杨来狗。被告杨文义。被告苗海贤。系杨文义之妻。被告杨朋鹏。系杨文义之长子。被告张绒绒。系杨朋鹏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来狗与被告杨文义、苗海贤、杨朋鹏、张绒绒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来狗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来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杨来狗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5元,余款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刘文让
代理
审判员 杨红雨
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