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423-2号
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国英。
委托代理人:薛国民、吴国金。
被告:绍兴英吉利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海英。本院于2010年9月21日作出(2010)绍商初字第142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予以准许并另行制发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绍兴英吉利印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采取的冻结措施。
代理
审判员 刘青红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森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