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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2489号

李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489号原告李某。被告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1日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受理费150元,下余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韩立军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