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566号申请人孟繁尧与被申请人王乃轩伤害赔偿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家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56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新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