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温瑞行初字第90号原告潘云峰。被告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洪陶勋。委托代理人余心海、XX。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云峰诉被告瑞安市国土资源局履行土地行政登记职责一案过程中,原告潘云峰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云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云峰负担。
审 判 长 陈 建 昌
人民陪审员 叶其仁
人民陪审员陈光星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江 文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