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4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上诉人尚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0)温乐柳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尚某于2010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尚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尚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 真
审判员 郑明岳
审判员 胡爱玲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天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