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485号原告蔡捷,无业。委托代理人蔡士信,男,194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晓峰,陕西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捷诉被告马晓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8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蔡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受理费50元,下余诉讼费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韩立军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杨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