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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2485号

蔡捷与马晓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蔡捷,马晓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485号原告蔡捷,无业。委托代理人蔡士信,男,194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晓峰,陕西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捷诉被告马晓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8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蔡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受理费50元,下余诉讼费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韩立军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杨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