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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仲字第183号

陕西东方嘉豪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仲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东方嘉豪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66号。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特种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咸宁东路法定代表人姜建兴,该公司董事长。陕西东方嘉豪酒店有限公司与陕西特种油品有限公司租赁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09)第2290号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99350元。执行中查明,陕西东方嘉豪酒店有限公司和陕西特种油品公司在我院执行案件中互为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陕西嘉豪酒店有限公司申请两案执行标冲抵,冲抵后申请执行西东方嘉豪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399350元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9)第229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商 超

审 判 员  苟卫民

代理

审判员  吴建平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相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