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607号
原告:嘉兴市钱丰管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慧中。
委托代理人:何寅良。
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荣富。
委托代理人:韩雪松、张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钱丰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钱丰管桩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钱丰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钱丰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诉讼保全费1595元,合计诉讼费3795元,由原告嘉兴市钱丰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祖国宏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姚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