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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字第248号

浙江×××包装××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绍某、绍某某与浙江×××包装××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包装××责任公司,浙江×××包装××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绍某,绍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包装××责任公司,地址:绍兴市××××××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某某、杨某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绍某某。

负责人:阮某某。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冯坚、杨泽峰,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包装××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绍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某某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浙江×××包装××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杨某某,被上诉人绍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泽峰到庭参加诉讼。后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3个月,双方当事人也要求庭外和解5个月,因庭外和解未协成协议,本案应及时裁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浙江×××包装××责任公司为在二审中提供了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绍某某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绍某某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3418元,退还上诉人浙江×××包装××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杨雪伟

审 判 员  黄信康

代理

审判员  胡春霞

二〇一〇年十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