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淅九民裁字第56号
原告:九重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薛长太,该会主任。
被告:刘德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重基金会诉被告刘德定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九重基金会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万荣
二〇一〇年十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杰 更多数据:
九重基金会诉刘德定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淅九民裁字第56号
原告:九重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薛长太,该会主任。
被告:刘德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重基金会诉被告刘德定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九重基金会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万荣
二〇一〇年十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