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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淅九民裁字第56号

九重基金会诉刘德定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九重基金会,刘德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淅九民裁字第56号

原告:九重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薛长太,该会主任。

被告:刘德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重基金会诉被告刘德定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九重基金会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万荣

二〇一〇年十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