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544号大兆信用社申请执行祝淑琴返还不当得利一案,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次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在本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祝淑琴长斯不在家,该案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4)长执字第54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阮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