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咸秦民执字第00142号
申请执行人:武某
被执行人:咸阳鹭利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公司经理。武某申请执行咸阳鹭利石材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2)咸秦经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3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2144元,并承担诉讼费1670元,执行费48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执行标的款17400元,剩余标的款16894元未能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3)咸秦民执字第001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辉
审判员 罗 琳
审判员 张勇锋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霍志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