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534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梅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段 军
审 判 员 孙晓凤
代理
审判员 赵 欣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窦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