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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534号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梅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534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梅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段 军

审 判 员  孙晓凤

代理

审判员  赵 欣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窦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