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1987号
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亮。
委托代理人:林永武。
被告:朱建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建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清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