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488号
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许甲、许乙。
被告:浙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街道联合路××号。
法定代表人:许丙。
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浙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士益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