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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488号

张××与浙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浙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朱××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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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488号

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许甲、许乙。

被告:浙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街道联合路××号。

法定代表人:许丙。

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浙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士益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